《河南省数据条例(草案)》(征求意见稿)公开征求意见
收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;收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,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......为了保护自然人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,保障数据安全,促进数据依法开发利用,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,3月7日,省大数据局发布通告,就《河南省数据条例(草案)》(征求意见稿)公开征求社会意见。
征求意见稿共七章,对公共数据、非公共数据、数据开发利用、数据安全等内容做了详细规定。
在收集个人信息方面,征求意见稿指出,收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,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征得个人同意的除外;任何主体不得以个人不同意收集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,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。收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;收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;收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,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;在商场、超市、公园、景区、公共文化体育场馆、宾馆等公共场所,安装图像采集、个人身份识别设备,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,遵守国家有关规定,并设置显著提示标识。收集的个人图像、身份识别信息,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目的,非经个人单独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。
在数据人才支持政策方面,征求意见稿提到,数据主管部门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数据领域高层次、高学历、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纳入人才支持政策体系,完善专业技术职称体系,创新评价标准、提高激励效能、健全服务机制;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强化数据安全组织和人才力量,采取多种方式培养数据安全专业人才。
关于公共数据,征求意见稿指出,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公共数据视为本机构或者个人财产,不得擅自增设条件、障碍,影响公共数据的归集、共享、开放和利用;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机制,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、整合和共享管理,避免重复建设;省级数据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实施公共数据普查,及时掌握公共数据资源底数和动态更新情况,提升数据目录信息精准性、有效性,提高数据质量和共享效率。
征求意见稿已在省大数据局官方网站公布,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22年4月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省大数据局:
书面意见建议请传真至:0371-69698126
电子版请发邮箱:hndsjfg@126.com
结果反馈
关于《河南省数据条例(草案)》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结果说明
2022年3月9日至4月6日,《河南省数据条例(草案)》在我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意见征集期间,我局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共2条,采纳1条,未采纳1条。
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。
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